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381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81民初1462号原告:姜某某被告:郭某某原告姜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姜某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贾 月代理审判员 戚 鑫人民陪审员 姜师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兰瑞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