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81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81民初1462号原告:姜某某被告:郭某某原告姜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姜某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贾 月代理审判员 戚 鑫人民陪审员 姜师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兰瑞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