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如皋市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与亿贵金属如皋有限公司、天津如玉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如皋市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亿贵金属如皋有限公司,天津如玉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大庆银如玉投资有限公司,陆曾荣,周小银,陆仲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1911号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住如皋市如城镇益寿路。法定代表人,蔡建梅。被执行人一亿贵金属如皋有限公司,住如皋市桃园镇天堡村2组38号。法定代表人,陆曾荣。被执行人天津如玉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住天津保税区海滨十路129号科技2号标准厂房044。法定代表人,陆曾荣。被执行人大庆银如玉投资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创业新街21号保利丰大厦商业性质写字间3028号。法定代表人,陆曾荣。被执行人陆曾荣,男,1987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周小银,女,1964年4月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陆仲玉,男,1964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与一亿贵金属如皋有限公司、天津如玉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大庆银如玉投资有限公司、陆曾荣、周小银、陆仲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公证处作出的(2016)通皋证执字第7号民事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4月24日受理后,由执行员豆煦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3089648.00元,执行费120490.00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如玉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元及在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经营有限公司的保证金4084408.77元,扣划大庆银如玉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3000元,扣划被执行人陆仲玉银行存款80000元(以上款项均已转付申请人)。2016年4月25日查封陆仲玉、周小银所有的位于如皋市如城镇仙鹤村5组房产、龙游御境38幢2室、育贤花园1幢301室、百花苑一区广福路179号房产、申港豪园别墅12幢B室,查封被执行人一亿贵金属如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如皋市城南街道天堡村2组皋国用(2013)第82118003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被执行人陆曾荣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130号万千大厦2302、2303、2304室、上海市普陀区石泉东路168弄106号2602室房屋,查封被执行人周小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普陀区石泉东路168弄106号2302室房屋(查封期限均为3年,存在轮候查封及抵押情形);2016年4月25日查封天津如玉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苏F×××××宝马汽车、陆曾荣所有的苏F×××××奥迪汽车(查封期限2年、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就案件的处理与申请执行人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如需处置其他财产会向本院另行提出书面申请,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但债权的实现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通皋证执字第7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可供执行财产进行处置,可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雪飞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