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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执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195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68年6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沅新道南丰村。被执行人孙某,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采桑湖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三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孙某赔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因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50643.82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016.2元及申请执行费1000元,以上合计54660.02元。但被执行人孙某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某的银行存款54660.02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周石保审判员  聂登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 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