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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8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治林、陈涛涛诉被告乔元元、乔丽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治林,陈涛涛,乔元元,乔丽华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28民初32号原告陈治林,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治芳,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元利,长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陈涛涛,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元利,长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乔元元,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小江。被告乔丽华,女。原告陈治林、陈涛涛诉被告乔元元、乔丽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治林、陈涛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治芳、郭元利,被告乔元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小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丽华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治林、陈涛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被告乔元元返还原告方给付的彩礼134000元;2、被告乔丽华返还“三金”首饰一套及手机一部。原告陈涛涛与被告乔丽华经人介绍相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民间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便同居生活,后因琐事被告乔丽华回到娘家,经多方接叫拒不回家,致使双方无法正常生活,故提出诉讼。被告乔元元辩称,原告所述彩礼数额不是事实,被告仅收取原告彩礼128000元。由于原告陈涛涛对女儿乔丽华实施家庭暴力,乔丽华逼迫从家出走,经多方找寻没有音讯,如若要返还要等乔丽华找见后依照法律规定处理。被告乔丽华缺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涛涛与被告乔丽华系自由恋爱。2015年12月20日经双方媒人陈权瑞、马军虎从中协商,言定由陈治林、陈涛涛给付乔元元彩礼128000元。2015年农历2月21日原告陈涛涛与被告乔丽华按照民间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便同居生活。原告陈治林分二次向被告乔丽华之父乔元元给付彩礼100000元、28000元,共计128000元。原告陈涛涛并向被告乔丽华购买“三金”即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个、金戒指一枚(价值11260元),并购买手机一部。之后,原告陈涛涛与被告乔丽华在长武县城租住。2016年4月12日,被告乔丽华要回娘家,原告陈涛涛不允,双方在冉店街道发生争吵。2016年11月29日,原告陈涛涛与乔丽华因琐事在县城租房内发生吵架。2016年11月30日原告家人带被告乔丽华去医院检查身体,被告乔丽华家人从医院将其接回家中。2016年农历腊月初三、2017年农历正月初一,原告家人接叫乔丽华,双方发生撕扯并报警。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陈权瑞、马军虎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陈涛涛为与被告乔丽华缔结婚姻而给付被告彩礼,现双方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即缔结婚姻之目的无法实现,而双方虽按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登记结婚,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项的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依法支持。鉴于双方实际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因此彩礼应酌情予以返还。关于原告陈涛涛要求被告乔丽华返还为其购买的“三金”首饰,由于被告乔丽华缺席,无法查清该首饰的下落,并且原告也未提供相关方面的证据,因此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待被告乔丽华出现后可另案诉讼。对原告陈涛涛要求被告乔丽华返还为其购买的手机一部的请求,因该手机实际已经给付,故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不属于返还的范畴。对乔元元提出的陈涛涛殴打乔丽华要求赔偿一节,应由乔丽华另行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乔元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治林、陈涛涛彩礼10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治林、陈涛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980元,由原告陈治林、陈涛涛负担1043元,被告乔元元、乔丽华负担19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和平审 判 员  刘飞雪人民陪审员  王劝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彦飞附:相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