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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关某申请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关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晋民初字第003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江深赵江深高利虎执行员  王志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