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关某申请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关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晋民初字第003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江深赵江深高利虎执行员 王志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