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督40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高庆胜、于丽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庆胜,于丽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津0116民督40001号申请人高庆胜,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于丽,女,52岁,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高庆胜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主张被申请人于丽于2016年8月24日以急需用钱为由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80000元,现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催要均未果。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出具的借条为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人民币8000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庆胜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于丽应当于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高庆胜借款人民币80000元。申请费人民币6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接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孝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子棋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