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初4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美芳与徐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美芳,徐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82民初4428号原告:叶美芳,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徐美琴,女,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原告叶美芳与被告徐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美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美琴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美芳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徐美琴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1日,被告徐美琴向原告出具借据及收条各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40000元。之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原告所述。被告徐美琴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美琴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叶美芳借款本金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徐美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章志英人民陪审员 张志娟人民陪审员 颜素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