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执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某、巫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500号申请执行人吴某,女,1986年10月8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巫某,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吴某与巫某(2016)浙0803执1500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巫某名下银行存款2844元,并查封其名下车辆。现因巫某行踪不定且未找到其名下车辆下落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本人或车辆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荣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