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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执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某、巫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500号申请执行人吴某,女,1986年10月8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巫某,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吴某与巫某(2016)浙0803执1500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巫某名下银行存款2844元,并查封其名下车辆。现因巫某行踪不定且未找到其名下车辆下落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本人或车辆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荣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