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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3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山东鲁岳广告有限公司与济南舜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鲁岳广告有限公司,济南舜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119号原告:山东鲁岳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安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939011312。法定代表人:郝立元,总经理。被告:济南舜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号万斯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102200120198。法定代表人:田茂磊,经理。本案在审理过程原告山东鲁岳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舜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舜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鲁岳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舜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1080元,由原告山东鲁岳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郇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