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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高伟涛与刘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涛,刘军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2民初1078号原告:高伟涛,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刘军涛,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原告高伟涛与被告刘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高伟涛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伟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伟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伟涛负担。审判员  陈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