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胡新洋诉陈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新洋,陈家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945号原告:胡新洋,男,194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陈家凤,女,196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胡新洋与被告陈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胡新洋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新洋撤诉。审判员 孙文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 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