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唐光容与内江市坤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坤鹏物业百合花园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光容,内江市坤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坤鹏物业百合花园服务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941号原告:唐光容,女,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兰光明,系白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普通授权)被告:内江市坤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海坤,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坤鹏物业百合花园服务中心。负责人:刘汉良,系该中心管理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光容与被告内江市坤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坤鹏物业百合花园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所诉被告有误,自愿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光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唐光容负担。审判员 张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