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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5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万某某申请执行董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江辉,董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5执124号申请执行人:万江辉,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乐安县人,职工,户籍地乐安县,住所地乐安县。被执行人:董晓华,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乐安县人,农民,户籍地乐安县,住所地乐安县。本院在执行万江辉与董晓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董晓华未按生效民事调解书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其名下登记有赣F×××××丰田牌K33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董晓华名下登记所有的赣F×××××丰田牌K33型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唐 晶审判员 何玲玲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玉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