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君昌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宁夏佳辉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嘴山市君昌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佳辉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977号原告:石嘴山市君昌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诶与大武口区五号外环路708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夏佳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平罗县玉皇阁大道北侧金地家园小区8号楼3单元602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不详。原告石嘴山市君昌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佳辉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石嘴山市君昌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修理费85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2日上午9时左右,余华宁驾驶的×××车辆与李伟驾驶的属于被告公司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当天石嘴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宁夏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当事人现场记录书》一份,认定此次交通事故余华宁无责任,被告公司李伟驾驶的×××车辆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对受损的×××车辆进行了维修,共计产生维修费8550元,该笔款项已由中国人保于2015年12月30日赔付于被告,但被告至今仍未偿还原告修车产生的修理费。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的准确联系方式及住所地址,以便于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及住所地址,本院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也无法向被告的住所地址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告新的联系方式及住所地址,也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嘴山市君昌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绍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