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特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志铨、金晶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志铨,金晶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特31号申请人:金志铨,男,195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申请人:金晶(系金志铨之女),女,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人金志铨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申请人金志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金志铨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杨全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