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13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萍乡市海天贸易有限公司与马军、马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萍乡市海天贸易有限公司,马军,马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313民初884号原告:萍乡市海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开发区公园中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056402973A。法定代表人:陈干纯,执行董事。被告:马军,男,198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马林,男,1974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原告萍乡市海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林、马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曾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钟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