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9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薛建军与李正武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建军,李正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9执142号申请执行人薛建军,男。被执行人李正武,男。宋赤宇与李正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陕0829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李正武在判决生效五日内,一次性偿还薛建军担保款5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为20‰,时间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李正武一直未履行。薛建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薛建军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9执142号民事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周学宝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磊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