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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永才与青岛恒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才,青岛恒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57号原告李永才,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现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马雪芹,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恒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439637648。法定代表人贲焕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显龙,青岛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于宗超,青岛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才与被告青岛恒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才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才撤回对被告青岛恒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叶审 判 员  蒋 涛人民陪审员  李冰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卓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