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财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关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平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财保738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杨关前,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4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申请人:杜平,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30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关于申请保全人杨关前与被申请保全人杜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称其与被申请保全人杜平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将向本院起诉,请求对被申请人杜平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开州区的房屋予以查封。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7)渝0154财保1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保全,并将该案转为(2017)渝0154执保111号执行案件予以执行财产保全。本院采取相关保全措施后,申请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渝0154民初146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杨关前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杜平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开州区的房屋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杨关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解除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