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04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某某与被申请人季某某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某,季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04民特2号申请人:朱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鲅鱼圈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琳,鲅鱼圈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季某某。法定代理人:季某,被告父亲。申请人朱某某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季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殊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季某某于2014年11月22日突发脑出血,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医院诊治,于2015年2月10日出院回家休养,医生诊断为:左侧脑出血、高血压三级、硬膜下血肿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故向法院申请。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不能辩论,有时能说上来自己名字,有时说不上来,也不知道自己几岁,不认识家人,致使觉得面熟。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季某系被申请人父亲。经原告申请司法鉴定,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1、季某某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2、季某某因疾病所致,致使其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有鉴定意见书为证,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申请人季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田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旭附赔偿明细表:原告的合理损失包括:1、医疗费61229.27元;2、伙食补助费10000元,50元/天×200天;3、护理费22274.49元,101.71元/天×219天;后续护理费297016元,37127×10年×80%;4、伤残赔偿金,伤残部分498016元,31126元/年×20年×80%;被扶养人生活费部分原告父亲34491.2元,21557元/年×10年×80%÷5人原告孩子51736.8元,21557元/年×6×80%÷2人;5、住宿费240元;6、误工费23189.88元,101.71元/天×228天;7、交通费25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9、病历复印费,属间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10、护理人伙食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11、伤残器具费1680元。上述费用合计1022373.64元,医疗部分71229.27元,伤残部分951144.37元,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应赔付466580.14元,超出保险赔偿范围部分545793.5元,应由被告蔡崇阳赔付,被告蔡崇阳已给付1万元,应一并结算。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五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