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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海军与武飞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军,武飞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民初799号原告:张海军,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邢台县。被告:武飞科,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原告张海军与被告武飞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张海军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海军负担。审判员  房志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印)书记员  刘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