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21民初5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刘河清与柳娟、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河清,柳娟,肖峰,庄建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21民初5731号原告刘河清,男,195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现住长沙县。委托代理人陈���良,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娟,女,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被告肖峰,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第三人庄建兵,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原告刘河清与被告柳娟、肖峰、第三人庄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河清的委托代理人陈友良,第三人庄建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柳娟、肖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河清请求判令:1、被告柳娟清偿所欠原告250000元本金;2、被告柳娟向原告支付160000元违约金及利息(��2014年4月10日起自2016年11月24日止按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的百分之二每月计算);3、被告柳娟按照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的百分之二每月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利息,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借款为止;4、被告肖峰对上述款项全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被告柳娟、肖峰未作答辩。第三人庄建兵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一、2016年4月9日,被告柳娟以资金周转为由,通过第三人庄建兵的介绍,向原告刘河清借款250000元。当日,柳娟与刘河清签订《借款书》,约定借款本金为250000元,借款期限为壹拾贰个月(自2014年4月9日至2015年4月日止),如借款人未能如约还款,则自借款之日起算,每月承担总借款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直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为止。被告肖峰作为担保人在《借款书》上签名捺印,担保人对借款人承担不可撤销担保,约定对借款人借款、逾期还款产生的违约责任及出借人为收回借款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旦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担保人垫资帮借款人偿还借款到位。二、同日,原告刘河清向第三人庄建兵账户转账240000元;原告刘河清称另10000元是以现金方式向第三人庄建兵支付9700元、向被告肖峰支付300元。因索要借款未果,原告刘河清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询问,原告刘河清无法证明借款已由第三人庄建兵支付给了借款人柳娟,即《借款书》中约定的借款履行情况不明。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一、被告柳娟、肖峰、第三人庄建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二、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刘河清无充分证据证明出借的款项已经支付给了被告柳娟,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其要求被告柳娟偿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并由被告肖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河清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4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530元,由原告刘河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柳青人民陪审员  彭薇亦人民陪审员  袁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常 笑附本判决引用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