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财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赵红艳、王毅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红艳,王毅,洛阳炎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296号申请人:赵红艳,女,汉族,1967年10月7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王毅,男,汉族,1968年1月18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洛阳炎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下沟村六队一排。法定代表人,王毅。申请人赵红艳与被申请人王毅、洛阳炎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红艳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王毅、洛阳炎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王毅、洛阳炎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赵红艳名下飞度轿车(机动车登记编号为豫C×××××)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