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554汤德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德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55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德君,男,1988年7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住安徽省南陵县。2014年1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3月22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19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8日被羁押),同年10月26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昆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德君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德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24日下午,被告人汤德君在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华园路纬创宿舍X栋XXX室内,将被害人李某2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99)1张窃走,并取走卡内现金人民币2000元,后被民警查获。本院另查明,被告人汤德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汤德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银行交易记录查询回单,调取证据清单,取款录像,存款凭条,信用卡流水明细账,客户信息,涉案信用卡,发还清单,情况说明,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德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支取人民币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汤德君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德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德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期顺延,即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汤德君退赔被害人李某2财产损失人民币二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熊 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鹏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