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刑终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柴竹青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柴竹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终265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柴竹青,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于天津市北辰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北辰区。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06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柴竹青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2月8日作出(2016)津0111刑初65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柴竹青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审查相关证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6年8月10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柴竹青驾驶牌照号为津A×××××的“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与牌照号为黑A×××××的“通某”牌重型平板半挂车组成的车组,行驶至天津市西青区山深公路297.7公里处由南向北倒车行驶时,被害人刘某在其后指挥,其车辆后部右侧与刘某身体相接触后,其车辆右后角又与停放在事故地点的牌照号为津M×××××的“丰田”牌小型轿车车辆左后视镜接触,造成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柴竹青将刘某送往医院救治,明知他人报警在医院等待,后在医院被民警传唤到案。经鉴定,刘某符合较大钝性外力致腹部脏器损伤死亡;牌照号为津A×××××的“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与牌照号为黑A×××××的“通某”牌重型平板半挂车组成的车组右后角与牌照号为津M×××××的“丰田”牌小型轿车车辆左后视镜接触;牌照号为津A×××××的“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与牌照号为黑A×××××的“通某”牌重型平板半挂车组成的车组后部右侧与刘某身体接触发生碰撞。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柴竹青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张某、范某1、范某2的证言,证实案件发生的有关情况。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柴竹青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4.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刘某的死亡原因、肇事车辆的接触部位等情况。5.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实被告人柴竹青的到案经过。6.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实涉案人员的身份、涉案车辆的信息及被告人柴竹青的前科等情况。7.被告人柴竹青的供述,证实其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柴竹青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倒车行驶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处罚。柴竹青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柴竹青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柴竹青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柴竹青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与原审一致。关于上诉人柴竹青提出的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柴竹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原审法院考虑柴竹青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量刑并无不当。本院认为,上诉人柴竹青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倒车行驶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处罚。柴竹青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柴竹青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柴竹青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峰代理审判员  左树芳代理审判员  李草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文杰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