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民终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姜成顺与冯连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连成,姜成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民终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连成,黑龙江省前锋农场网络电视有限公司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生,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成顺,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威(系姜成顺之子),沈阳恒信投资有限公司法务。上诉人冯连成因与被上诉人姜成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姜成顺于2017年4月10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一审被告冯连成的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姜成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姜成顺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475.00元,减半收取737.50元,由姜成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姜成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吉凤审判员 周志强审判员 韩 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