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3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3刑初9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绰号“可乐”,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16日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建瓯市看守所。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以瓯检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新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4日,被害人陈某某的丈夫叶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郑某某谎称自己能够帮助陈某某走关系减轻其丈夫叶某某刑事处罚,多次向陈某某索要钱财共计人民币60900元,扣除交给叶某乙准备用于聘请律师的费用12000元,送给叶某乙茶叶钱700元,二条中华香烟840元;扣除给在押的叶某某伙食费500元,实际诈骗所得共计46860元,骗得的钱财被郑某某用于赌博及挥霍,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25日早上,被告人郑某某谎称要给人送礼,向陈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6000元,其中500元存给关押在看守所的叶某某作为伙食费、700元给了叶某乙购买茶叶。2、2016年11月25日上午,被告人郑某某谎称要购买烟酒送礼,向陈某某索要现金二笔,分别为2400元、3500元,共计5900元,其中1680元用于购买四条中华香烟(其中两条送给叶某乙)、3600元购买了四瓶贵州茅台酒。3、2016年11月25日中午,被告人郑某某谎称要给关系人送礼,向陈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10000元。4、2016年11月25日傍晚,被告人郑某某谎称要请关系人吃饭,向陈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10000元。5、2016年11月26日,被告人郑某某谎称要给人送礼,向陈某某索要现金两笔,分别为5000元、3000元,共计8000元。6、2016年11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郑某某以需要律师费为名向陈某某索要了14000元,其中的12000元交给了叶某乙用于聘请律师,另外2000元被其挥霍。7、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郑某某谎称可以帮陈某某走关系从公安机关拿回叶某某被扣押的出租车,向陈某某索要10000元,因陈某某身上钱不够,当场给被告人郑某某人民币3000元,次日再次给被告人郑某某人民币4000元,余款因陈某某筹集不到钱,未再给被告人郑某某。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建瓯市人民法院大门外,被建瓯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案发后,建瓯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从全建雯(郑某某的女友)处提取到53度贵州茅台酒2瓶及人民币1800元(53度贵州茅台酒2瓶的退款),从叶某乙处提取用于聘请律师费12000元、茶叶钱700元、硬中华香烟二条,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叶某乙、全建雯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支付宝汇款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拘留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468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有犯罪前科,且对被害人多次实施诈骗,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亦自愿认罪,故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所得应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叶维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培眉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