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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圭吾与胡开灼、湖南九峰实业有限公司、吴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圭吾,胡开灼,湖南九峰实业有限公司,吴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651号申请执行人罗圭吾,男,1948年2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委托代理人郑宇敦,湖南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翔,湖南湘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胡开灼,男,1952年4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被执行人湖南九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吴俭,女,1950年9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圭吾与被执行人胡开灼、湖南九峰实业有限公司、吴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开灼、湖南九峰实业有限公司、吴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罗圭吾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罗圭吾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101万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志 辉审判员 钟 建 平审判员 晏 耀 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喻葛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