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2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晓清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晓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02刑初24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晓清,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中技文化,无业。2015年12月31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四千元。2016年8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辩护人欧阳平、胡红霞,湖南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字(2016)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晓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5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第一次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唐晓清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并提出其在被公安机关讯问期间曾遭受刑讯逼供,要求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公诉机关以案件需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依法同意后,于2017年3月16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田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晓清及其辩护人欧阳平、胡红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晓清与陈某系男女朋友,并共同居住在被告人唐晓清其姐姐位于肉联厂家属楼的房子。2016年7月26日晚上18时许,吸毒人员肖某某电话联系唐晓清购买毒品,唐晓清在家中贩卖50元的海洛因给肖某某,肖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完后再离开。2016年7月27日晚上10时许,肖某某电话联系唐晓清购买毒品,唐晓清在其家中贩卖100元的海洛因给肖某某,肖某某吸食完后再离开。2016年8月4日14时许,肖某某电话联系唐晓清购买毒品,后肖某某和何某某两人就到唐晓清家里,唐晓清就从斌伢子(身份不明)手中买了3克海洛因回来,给了一点海洛因(约50元钱的量)给何某某,当时肖某某出去办事,何某某拿到毒品吸食后不久,民警到唐晓清家就把陈某、何某某、唐晓清一并抓获,并在唐晓清家的桌子上搜缴一包重约3.O克的白色粉末状物,经鉴定,该白色粉末状物检出双乙酰基吗啡(海洛因)、乙酰可待因、单乙酰吗啡及有机掺杂物吡拉西坦成分。为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1.物证:毒品照片;2.书证:前科劣迹、通话详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晓清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8、入所体检资料等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晓清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晓清认为自己没有贩卖毒品给肖某某与何某某,自己之所以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上那么说,是因为他们对其实施了刑讯逼供,且自己的电话有时候其女友陈某在用,与何某某、肖某某打电话谈论贩毒事宜的是其女友,不是他,他对贩卖毒品行为并不知情。认为自己只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唐晓清的辩护人欧阳平、胡红霞发表以下5点辩护意见:1、被告人唐晓清对容留他人吸毒罪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唐晓清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2、关于2016年8月4日那次贩卖毒品的行为,被告人唐晓清持有的是一种不闻不问,听之任之的态度,被告人在此次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中起的作用小,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3、证人肖某某、何某某在证言中均提到是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想要买毒品的事实,但是,事实上号码是由被告人与陈某两人共同使用,没有办法证明当时肖、何二人想要购买毒品真正想要联系的是被告人还是陈某。4、从犯罪吸收的角度分析,重罪吸收轻罪,同一次犯罪中,重罪应当吸收轻罪,本案中被告人只成立贩卖毒品罪。5、被告人构成立功,公安机关通过被告人唐晓清的线索抓到贩毒给他的上线,构成立功。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晓清与陈某系男女朋友,并共同居住在被告人唐晓清姐姐位于肉联厂家属楼的房子。2016年7月26日晚上18时许,吸毒人员肖某某电话联系唐晓清购买毒品,唐晓清说他在家,并且何某某刚好也在他家,于是肖某某到唐晓清家中后,唐晓清在家中贩卖50元的海洛因给肖某某,肖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完后再离开。2016年7月27日晚上10时许,肖某某电话联系唐晓清购买毒品,唐晓清在其家中贩卖100元的海洛因给肖某某,肖某某吸食完后再离开。2016年8月4日14时许,肖某某电话联系唐晓清购买毒品,后肖某某和何某某两人就到唐晓清家里,因为家里没有海洛因了,陈某就让唐晓清出门去“斌伢子”(身份不明)手中购买海洛因,与此同时肖某某也出门去办事了,后唐晓清从“斌伢子”手中买了3克海洛因回来,并给了一点海洛因(约50元钱的量)给何某某。公安民警此时接到群众举报称塔北路肉联厂附近有吸毒人员活动,便立即赶往肉联厂附近将形迹可疑的男子(该男子为肖某某)控制并盘问,后到唐晓清家里将陈某、肖某某、唐晓清抓获。并在唐晓清家的桌子上搜缴一包重约3.O克的白色粉末状物,经鉴定,该白色粉末状物检出双乙酰基吗啡(海洛因)、乙酰可待因、单乙酰吗啡及有机掺杂物吡拉西坦成分。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唐晓清第一次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他于2016年7月底卖了两次毒品给“小伢子”(被抓后知道其书名为肖某某)。第一次,“小伢子”打电话给他,说是何某某的朋友,问他有没有海洛因卖,他说有。于是他就在家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肖某某0.15克重用塑料纸包好的海洛因小包子。卖了后,肖某某就在他家一个人吸食了。第二次,“小伢子”打电话给他,问他买海洛因。他说,他家里有。要肖某某过来。过了约10多20分针就到他家里,给了一张50元的钱给他,他给了一小包用塑科纸包好,约重0.07克海洛因给肖某某。卖了之后,肖某某就在他家客厅一个人吸食了。另证明2016年8月4日下午14时许,肖某某打电话问他在哪里,他说在家里,过来一会,肖某某和何某某两人就到他家里,这次刚好家里没有海洛因了,陈某就给了1500元钱给他,让他去买海洛因,后唐晓清从“斌伢子”手中买了3克海洛因回来,并给了一点海洛因(约50元钱的量)给何某某。何某某拿到海洛因后就开始吸食。后公安民警就来到他家将他与何某某、陈某全部抓获。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一共在唐晓清那购买了2次毒品海洛因。一次是2016年7月26日或28日的下午(具体时间记不清)的时候,他打电话给唐晓清表示想购买海洛因。唐晓清说他在家,并且何某某刚好也在家中。后他就赶到唐晓清家中,用50元从唐晓清手中购买了一个红色塑料纸包着的小包子海洛因,他拿到海洛因后在唐晓清家中吸食完就离开了。第二次是2016年7月27日晚上22时许,他打电话问唐晓清在哪里,唐晓清说在家,于是他赶到唐晓清家中用100元从唐晓清手中购买了一个红色塑料纸包着的小包子海洛因,他拿到海洛因后在唐晓清家客厅桌子上吸食完才离开的。另证明,2016年8月4日,他打电话问唐晓清在哪里,唐晓清说在家,于是他就到了唐晓清家楼下,正好碰到何某某在停摩托车,于是他和何某某两人一起进了唐晓清的家,他和何某某向唐晓清提出要购买海洛因,唐晓清说家里刚好没有“货”了,就出门买海洛因去了,他等了5分钟左右,就因为有事离开唐晓清的家,后他刚出唐晓清的家走到塔北路加油站对面的马路边时,就被公安民警抓获的事实。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底的一天,他正在唐晓清的家中玩,肖某某打电话给唐晓清问唐晓清在不在家,唐晓清说他在家,并说何某某也正好在他家,过了一、二十分钟,肖某某就到了唐晓清家中,并从唐晓清手中购买了海洛因(肖某某具体买了多少钱海洛因,记不清了)吸食了。2016年8月4日下午两点多,他打电话约肖某某一起到唐晓清家中耍,唐晓清家里没有“东西”(毒品海洛因)了,唐晓清就去外面买毒品去了,肖某某到那里后,又出去有事了,他就在唐晓清家里等唐晓清和肖某某,过了半小时,唐晓清就回来了,他就问唐晓清先拿点毒品(约50元钱的毒品)给他吸食,他对唐晓清说,等肖某某回来后由肖某某付钱,他拿到毒品刚准备吸食,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另证明,因为陈某和唐晓清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人住在一起,他认为把钱交给他们两个人中的任何一个都是一样的。毒品照片。证明公安民警在唐晓清家抓获吸毒人员与被告人唐晓清时,缴获的毒品的照片情况。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唐晓清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的事实。通话详单。证明被告人唐晓清所用手机与吸毒人员肖某某、何某某的通话情况。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8月4日16时许,公安民警接群众举报称塔北路肉联厂附近有吸毒人员活动,公安民警立即赶往肉联厂附近将一名形迹可疑的男子控制并盘问,该男子名叫肖某某,承认系吸毒人员,并交代另还有两名吸毒人员在肉联厂家属楼,公安民警立即将另两名吸毒人员抓获,经审讯,抓获的三名男子名叫肖某某、何某某、唐晓清,唐晓清对其吸贩毒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肖某某、何某某对其吸毒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唐晓清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明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唐晓清家中搜出的3.0克的白色粉末可疑物取样中检出双乙酰基吗啡(海洛因)、乙酰可待因、单乙酰吗啡及有机掺杂物吡拉西坦成分。检查笔录。证明侦查人员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唐晓清是,发现唐晓清房间里的桌子上摆放着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一包,在检出过程中未损坏任何物品,也未对被检查人造成伤害。称量笔录。证明公安民警当着被告人唐晓清的面,对从唐晓清家里搜出的一包白色粉状海洛因疑似物进行物理称量,称量结果为白色粉状海洛因疑似物净重3.0克。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对从被告人唐晓清家中搜出的3.0克毒品海洛因予以扣押的情况。辨认笔录。证明吸毒人员肖某某对被告人唐晓清的辨认情况。入所健康检查表、入所体检表。证明被告人唐晓清2016年8月12日入所健康检查时身体状况未见异常。讯问光碟。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唐晓清的讯问时进行了录像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晓清伙同他人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唐晓清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晓清犯贩卖毒品罪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唐晓清辩称,他在公安机关所做的自己贩卖毒品的供述均不属实,是因为讯问的公安民警对他刑讯逼供所致。经本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查明,被告人唐晓清在公安机关供述的犯罪事实,与证人何某某、肖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唐晓清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且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过质证的被告人唐晓清入所体检表及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身体没有异常。被告人辩称受到刑讯逼供不能成立,故对以上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唐晓清的辩护人提出吸毒人员肖某某、何某某联系购买毒品的电话为唐晓清与其女友陈某共同使用,没有办法证明当时肖、何二人想要购买毒品真正想要联系的是被告人唐晓清还是陈某,且被告人唐晓清在2016年8月4日贩卖毒品的行为中,起的作用小,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证人何某某、肖某某的证言能够证明毒品交易对象是唐晓清,与唐晓清的第一次供述一致,虽然唐晓清后来翻供称何某某、肖某某都是在其女友陈某手里购买毒品,因嫌疑人陈某未到案,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因此,现有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唐晓清贩卖毒品的事实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晓清犯贩卖毒品罪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可以认定唐晓清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唐晓清的辩护人提出从犯罪吸收的角度分析,同一次犯罪中,重罪应当吸收轻罪,即使被告人唐晓清构成贩卖毒品罪,在本案中也只成立贩卖毒品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必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吸收犯只基于一个犯罪故意,所具备的数个犯罪行为,均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唐晓清贩卖毒品给他人与提供场所供他人吸毒,是基于两个不同的主观故意而发生的不同的犯罪过程,不存在犯罪吸收,应当分别定罪,并依法数罪并罚。因此,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唐晓清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晓清在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提供线索举报其上线,致上线被公安机关抓获,应具有立功情节,经查证与本案事实不符,故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唐晓清在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坦白交代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本院对被告人唐晓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唐晓清的辩护人提出的唐晓清对容留他人吸毒罪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不认可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唐晓清在容留他人吸毒罪中认罪态度好的公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于2015年12月31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系毒品再犯,本院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晓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魏永耀人民陪审员 伍剑生人民陪审员 黄金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