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2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祥成、青川县青溪镇人民政府建设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成,青川县青溪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2民初191号原告:原告:王祥成,男,汉族,生于1955年9月17日,住四川省青川县。被告:青川县青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青川县青溪镇广武街。法定代表人:何平,镇长。委托代理人:何佳,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栓,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祥成与被告青川县青溪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王祥成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祥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祥成撤诉。案件受理费8226元,减半收取4113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