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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8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三河市中实亿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杜荣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河市中实亿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杜荣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632号原告三河市中实亿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西小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1082667741480Y。法定代表人宋海军。被告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国润商务大厦230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000722478497K。法定代表人武尚涛,董事长。被告杜荣军,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河市中实亿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杜荣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河市中实亿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河市中实亿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河市中实亿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5480元,由原告三河市中实亿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艾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