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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广西金钦州丰产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广西金钦州丰产林有限公司,广西钦州市康林林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2民初586号原告:何某某,男,1972年4月19日生,汉族,现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安钦,广西众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金钦州丰产林有限公司。住所:钦州市建安街*号。法定代表人:黄志源。第三人:广西钦州市康林林业有限公司。住所:钦州市南珠大道**号*栋*层。法定代表人陈绿义。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广西金钦州丰产林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钦州市康林林业有限公司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0元,减半收取302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兆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