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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恢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路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恢131号申请执行人:王路华,男,汉族,农民。被被执行人:王全梅,女,1972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城新华路东段水利局家属院。371324197210051601。申请执行人王路华与被执行人王全梅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兰陵县人民法院原执案号(2016)鲁1324执1147号,本院恢复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兰陵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4执恢13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子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会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