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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4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某某(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某某(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4837号原告:钱某某,男,汉族,1989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扬州市。被告:某某(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法定代表人: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某某(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钱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梅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