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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双玲与宋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玲,宋克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1844号原告:刘双玲,女,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告:宋克勤,女,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双玲与被告宋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双玲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双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双玲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刘双玲承担(已付)。审判员 李 靖二○二○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秀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