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双玲与宋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玲,宋克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1844号原告:刘双玲,女,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告:宋克勤,女,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双玲与被告宋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双玲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双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双玲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刘双玲承担(已付)。审判员 李 靖二○二○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秀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