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原告崔光日与被告文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光日,文香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574号原告:崔光日,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告:文香兰,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光日与被告文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光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崔光日负担。审判员 金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