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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原告崔光日与被告文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光日,文香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574号原告:崔光日,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告:文香兰,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光日与被告文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光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崔光日负担。审判员  金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