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招大村平二股份合作经济社、苏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招大村平二股份合作经济社,苏某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19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招大村平二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招大村。负责人:周志强,该社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伦兆煊,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灿,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某,女,200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理人:周某(系苏某的母亲),女,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再审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招大村平二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平二经济社)因与被申请人苏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6民终4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平二经济社申请再审称,苏某是违规迁入的空挂户。平二经济社是依法自治,保障社员合法权益的。平二经济社多次召开会议进行表决,均不同意苏某持有股权,更不同意其享受村民同等待遇。平二经济社的《章程》并未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根据《章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苏某作为外嫁女的子女没有购股资格。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显失公正,违反公序良俗。法院不应以此作为定案依据。二审判决未对《行政处理决定书》作实质性审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平二经济社请求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平二经济社申请再审的意见,本案主要审查的问题是:平二经济社是否应向苏某支付分红款。对于平二经济社申请再审主张其不应向苏某支付分红款的问题,经审查,二审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提交的证据,对该争议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查明认定,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平二经济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招大村平二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样发审判员 张艮开审判员 贾 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丽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