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民初4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汪新兴与章小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新兴,章小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4432号原告:汪新兴,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华,淳安县威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小余,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新兴与被告章小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新兴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新兴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新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6元,减半收取1263元,由汪新兴负担。审判员 姜勇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占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