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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刑更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曾顺平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顺平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637号罪犯曾顺平,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珠横法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顺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1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以罪犯曾顺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3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经审理查明,罪犯曾顺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获得记功。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顺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已履行财产刑及退清赃款。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其是三类罪犯,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顺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文华审 判 员  陈俏颜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睿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