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1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贺代联与吴加佑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代联,吴加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1执146号申请执行人贺代联,男,汉族。被执行人吴加佑,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贺代联与吴加佑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加佑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吴加佑的价值78522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文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