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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1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贺代联与吴加佑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代联,吴加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1执146号申请执行人贺代联,男,汉族。被执行人吴加佑,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贺代联与吴加佑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加佑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吴加佑的价值78522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文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