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03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郭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718号原告:郭某甲,男,1960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某乙,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与被告郭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郭某某已交纳,撤诉后应退费25元,下余25元由原告郭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勇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颖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