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72民特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金娥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金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72民特352号申请人:孙金娥,女,196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夏夫,温岭市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2017年4月11日,本院收到申请人孙金娥的宣告公民死亡的申请材料。申请人称,其与郭献凤系夫妻关系。郭献凤受雇于“福远渔680”轮任船长。2014年10月27日深夜,郭献凤随船在距广东省惠州市80海里的海面上遭遇大风浪沉船落水,经惠州市政府应急办和惠州海事局等组织多方搜救无果,下落不明。时值初冬,海水冰冷,其无生还可能。故向本院申请宣告郭献凤死亡。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条规定,申请因海上事故宣告死亡的,向处理海事事故主管机关所在地或者受理相关海事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惠州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关于“福远渔680”自沉事故搜救情况的说明》,该案海事事故主管机关为惠州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该机关所在地并非本院辖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工伤死亡一次性赔偿协议书》,郭献凤家属与福建省平潭县安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自行达成赔偿协议,本院并未受理相关海事案件。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孙金娥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游蔡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志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