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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许昌市魏都区安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郭庆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市魏都区安居小区业主委员会,郭庆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1795号原告:许昌市魏都区安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法定代表人:赵秀平,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学锋,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庆丽,女,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原告许昌市魏都区安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郭庆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许昌市魏都区安居小区业主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昌市魏都区安居小区业主委员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许昌市魏都区安居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丁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