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04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艾热提·肉孜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热提·肉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4刑初180号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热提·肉孜,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于新疆乌鲁木齐市,维吾尔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公诉机关以乌新检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热提·肉孜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孙海涛、许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热提·肉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日,被告人艾热提·肉孜认识了被害人薛某某,称其父亲的老部下是自治区的领导,可以拿上中铁十九局的活,从而取得了被害人薛某某的信任。同年5月7日,被告人艾热提·肉孜给薛宝江编造了一个乌鲁木齐地铁南湖进口土方挖、装、运工程,当日薛某某就通过银行转账给艾热提·肉孜人民币14万元,并于5月12日在本市胜利路天顺宾馆签订了《合作协议》。2015年11月10日,被告人艾热提·肉孜以帮助被害人刘某拿到和田地区皮山县2016抗震安居房春季施工工程为由,在本市西八家户路天山花园建设银行内与刘某签订了《协议书》,骗取了人民币20万元。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艾热提·肉孜以可以拿上和田皮山县抗震安居房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克某某人民币10万元。后被告人艾热提·肉孜将以上款项均用于偿还个人贷款。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艾热提·肉孜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系累犯,提请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艾热提·肉孜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⒈2015年5月2日,被告人艾热提·肉孜认识了被害人薛某某,称其父亲的老部下是自治区的领导,可以拿上中铁十九局的活,从而取得了被害人薛某某的信任。同年5月7日,被告人艾热提·肉孜给薛某某编造了一个乌鲁木齐地铁南湖进口土方挖、装、运工程,当日薛某某就通过银行转账给艾热提·肉孜人民币14万元,并于5月12日在本市胜利路天顺宾馆签订了《合作协议》。⒉2015年11月10日,被告人艾热提·肉孜以帮助被害人刘某拿到和田地区皮山县2016抗震安居房春季施工工程为由,在本市西八家户路天山花园建设银行内与刘某签订了《协议书》,骗取了人民币20万元。⒊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艾热提·肉孜可以拿上和田皮山县抗震安居房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克某某人民币10万元。后被告人艾热提·肉孜将以上款项均用于偿还个人贷款。上述事实,被告人艾热提·肉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艾热提·肉孜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刘某、克某某、薛某某的陈述;证人艾合买提·买买提的证言;书证:到案经过、身份信息、协议书、情况说明书、收条、转账凭证上、皮政办发[2016]8号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合作协议、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热提·肉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34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1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均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艾热提·肉孜归案后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艾热提·肉孜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艾热提·肉孜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艾热提·肉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7日起至2024年8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艾热提·肉孜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黄勇琦人民陪审员  蔺小玲人民陪审员  窦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柏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