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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1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奋生与被申请人张国柱非诉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奋生,张国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1财保14号申请人何奋生。委托代理人冯瀛璐,系辽宁锴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国柱。申请人何奋生因与被申请人张国柱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已向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大连仲裁委员会向我院发出财产保全函。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5740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并已依法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何奋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国柱名下银行存款20574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陶 然审 判 员  许洪琴助理审判员  何思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隋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