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薛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4刑初26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空,男,汉族,1995年7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现住成都市武侯区。公诉机关以成锦检公诉刑诉[2017]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薛空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xxx**的黑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行至成都市锦江区三环路辅道琉璃立交至娇子立交8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检查,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12mg/100ml,民警将被告人薛空带至医院抽血,经鉴定,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2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薛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薛空的户籍信息及辨认说明,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机动车综合信息查询结果,涉案机动车的行驶证,交通违法记录网上查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笔录,挡获现场、抽取血样照片、视频,证人薛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薛空的供述,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成)公(交)鉴(醇)字[2017]0101655号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薛空犯危险驾驶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薛空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予以考虑。据此,为了维护公共道路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春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 彬速录员 王晓丹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