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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陈其俊与明光市涝口供销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其俊,明光市涝口供销合作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597号原告:陈其俊,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明光市涝口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涝口街。法定代表人:张康礼,主任。原告陈其俊诉被告明光市涝口供销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明光市涝口供销合作现处于吊销状态,无法联系其法定代表人,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钱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小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