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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执2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马志朋与董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朋,董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2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志朋,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董锋,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1482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锋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5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希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