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开勤与黄德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开勤,高县正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异10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王开勤,男,生于1968年11月22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高县正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高县文江镇柳怀路215号。法定代表人:周正超,经理。案外人:黄德川,男,生于1981年11月8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开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县正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开勤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追加案外人黄德川为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王开勤于2017年4月13日提出撤回追加案外人黄德川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王开勤撤回追加案外人黄德川为被执行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处分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王开勤撤回追加案外人黄德川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审判长 李远强审判员 黄 英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