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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袁兰非法拘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兰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403号罪犯袁兰,女,1994年5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元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6)闽04刑终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袁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袁兰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兰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东德 搜索“”